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地方性法规《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

27.11.2014  16:28

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分总则、规划与建设、设立与审批、保育和教育、教职工资格与权益、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38条。

条例》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划与建设做出特别规定,要求“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幼儿园布局纳入城乡规划”,“未按照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住宅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对幼儿园设置不足的已建成住宅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空置楼宇、校舍和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富余的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以满足本地区学龄前儿童学位的要求。

条例》还规定了学前教育工作者的资格与权益,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为保护受教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幼儿园教职工应当经具备资质个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幼儿园教职工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慢性传染病、精神障碍患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人员,不得在幼儿园工作”。为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学前教育,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明确了幼儿园教职工的配备,“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幼儿园教职工与在园儿童的比例,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幼儿园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招聘和配齐从业人员”。为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幼儿园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资待遇、进修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与中小学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条例》对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所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和经费的使用用途也做出规定,加大对幼儿园的扶持力度。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八以上”。同时,规定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方向主要用于“发展公办幼儿园”、“以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普惠性幼儿园的生均奖励补助,合理分担幼儿园办园成本”等。

(法规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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