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工作全面启动

18.05.2017  04:21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全省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供养标准工作全面启动。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6%,农村特困供养标准平均提高7%,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提标幅度实施分类指导。

  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5%,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7%,全省农村特困供养标准平均提高7%。提标后,预计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将由现行的522元/月提高到548元/月以上、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将由现行的3903元/年提高到4176元/年以上、全省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平均标准将由现行的6615元/年提高到7078元/年以上,全省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平均标准将由现行的4407元/年提高到4715元/年以上。

  本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遵循“加强城乡统筹发展、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低保救助与扶贫开发衔接”等基本原则,对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幅度实行分类指导,城市低保标准的调增幅度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平均调增幅度,农村低保的调增幅度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平均调增幅度,以此缩小城乡保障水平的差距。预计本次提标后,城乡低保标准的差距可以在现有基础上再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同时,对各地低保提标调增幅度实行分类指导,原标准高的地区少提点,原标准低的地区多提点,以加强区域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之间保障标准差距。

  目前,各地正在按照省政府要求,测算确定本地区具体标准。新的保障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017年4月21日,报请省政府新闻办专题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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