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2.06.2018  10:51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据了解,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4%以上,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6%以上,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负责筹集,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截至2017年年底,全省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26.9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53.87万人,农村低保对象73.03万人;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557元/月,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4293元/年。全省共有城乡特困人员13.84万人,其中,城市特困人员0.74万人,农村特困人员13.1万人;城市特困供养标准平均为10095元/年,农村集中特困供养标准平均为7260元/年,农村分散特困供养标准平均为4831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