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全面完成

01.08.2018  03:13

全省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今年省委、省政府重点民生工作。全省各级民政部门高度重视,咬住目标加油干,多措并举抓落实。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及时制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实施方案》,报请省政府审议通过后,下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各市民政部门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测算提标幅度和资金需求。截止到5月31日,全省14个市全部出台了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文件,确定了新的标准,提标幅度均达到省政府要求。提标后,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达到592元/月,提高6.3%;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达到4659元/年,提高8.5%。全省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平均标准达到10313元/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平均标准达到7514元/年,提高3.5%;农村分散供养平均标准达到6314元/年,提高30.7%。各地新的保障标准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

7月初,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等社会救助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督查检查的通知》,会同省纪检监察委驻厅纪检检查组对各市落实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提标工作情况开展了全面督查检查。6月至7月,各地按照新的保障(供养)标准,对原有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进行动态核查,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确保按新标准为原有保障(供养)对象发放低保金(供养金)。从7月份开始,各地按照新的保障(供养)标准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并按照新的保障(供养)标准核发低保对象低保金和特困人员供养金。目前,全省各地7月份的城乡低保金已经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预计7月份全省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救助额将比6月份增加25元左右,全省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救助额将比6月份增加20元左右。城乡特困供养金普遍按季度发放,提标后的供养金将于9月底发放到供养对象手中,预计3季度全省城市特困人员平均供养金将比2季度增加78元左右,全省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人均供养金将比2季度增加63元左右,全省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人均供养金将比2季度增加370元左右。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惠及全省130多万困难群众,使他们的保障(供养)水平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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