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力争"十三五"末全覆盖

24.12.2015  12:13

参保人因患大病而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由大病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标准、支付比例、支付范围等基础性政策实行全省统一。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我省出台了《辽宁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体系,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相衔接,共同为我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提供保障,缓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力争到“十三五”末期建立起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

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群,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市级统筹。具体筹资标准由各市根据全省大病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测算确定。

实施方案提出,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医疗救助经办服务的衔接,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同时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模式转换。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支持。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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