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大修后3年内禁“开膛破肚”

29.12.2016  17:38

   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12月28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市政府2016年11月24日第十九届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城市道路挖掘恢复工程实行相关质量保证规定,在保质期内如出现沉陷、破损等问题,道路结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当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内挖掘城市道路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新建、改建、扩建的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城市道路、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标准三倍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施工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标准二倍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施工,应按照差异化、季节化管理,以保证道路挖掘后的恢复质量。

  道路挖掘工程应当实施分段挖掘施工、分段恢复道路、分段质量验收。除特殊情况,经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外,每段挖掘长度不得超过100米。横断挖掘的,必须在夜间进行,当日不能完工的工程要于次日6时前恢复道路平整,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道路通行。鼓励采用装配式临时路面设施,减少对市容及道路通行的影响。对已经回填的道路挖掘工程,应在规定时限内恢复路面。

  (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李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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