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违法停车拟入城管执法范围

24.08.2016  19:32

  8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16年8月19日到2016年9月18日。《办法》明确执法范围包括“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办法》中提出,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

  执法范围包含6个领域

  《办法》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处罚权等6个方面。

  对于“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中国城市管理协会会长罗亚蒙介绍,这其中的城市道路指的是非机动车道。在2002年时,国务院就已经把这项执法权交给了城管执法局,只不过各地的情况不一样,这一项并不是创新。

  罗亚蒙说,十几年前国务院曾明确发布,机动车道上的违法停车行政处罚权归公安交管部门,非机动车道上的违法停车行政处罚权归城管部门。但是因为涉及利益问题,每个城市的情况不同,有些城市的公安交管部门交出了非机动车道上的违法停车行政处罚权,有些城市的没有交出。“如果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全部划给城管执法部门,算是有所进步,但又可能出现难以执法到位的问题。

  协管人数禁超在编人员

  《办法》中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但是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逐步减少。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和行为规范。

  “之前的执法过程中出现问题,会说是临时工干的,然后把临时工开除以解决问题”。罗亚蒙说,协管人员,主要是解决编制不足问题,城管系统内公务员编制、参公事业编制数严重不足,即使大量增加公务员编制、参公事业编制,也仍不可能满足城管执法繁重工作需求,只能用协管人员补充。

  罗亚蒙介绍,目前全国城管执法系统协管人员大约有100多万人,不具有执法资格,但又参与执法工作,时常发生暴力冲突事件,需要认真加以解决。现在的问题是,不把城管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性的问题解决,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而此次的《办法》中在城管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上没有涉及到该问题,建议把城管执法人员的资格合法性问题写入《办法》。

  焦点追问

  城管可以贴条?专家建议明确范围

  执法范围中交通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有行政处罚权。

  “也就是可以直接贴条”。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解释,就是交管部门的一部分权限划归过来,相当于综合权限。

  她认为,《办法》中体现出坚持综合执法的发展方向,合理体现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的关系。

  但她提出,不同领域的划分可能会引发新的权限交叉,建议执法范围应更明确,注意权限切割,划分权限应进一步研究其科学性。

  那么之前,城管对于违法停放的机动车是否有行政处罚权?

  记者从北京市一线执法的城管队员处了解到,他从2009年到一线工作至今,北京的城管队员没有对违法停车进行过行政处罚,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接到过通知说城管队员可以对城市道路上的违法停车行使行政处罚权。

  记者从交警处了解到,北京市内的违法停车绝大多数由交警和部分派出所的公安民警“贴条”,城管对违法的停车场有执法权。2014年,针对便道上乱停乱放车辆,城管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张贴“违法停车通知单”。随后,违法者需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主管部门应承担“临时工”执法后果

  城管暴力执法频发,此前,城管执法部门曾数次将责任推诿至协管人员等临时工身上。《办法》中明确,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姜明安曾表示,这也意味着,日后“临时工已开除”无法作为相关部门的免责牌,避免临时工“越轨办事”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现象。

  此外,《办法》还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逐步减少。

  协管人员职责也被明确为,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

  城市治理应该鼓励公众参与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王敬波表示,《办法》中没有体现公众参与的内容,包括部门间信息共享问题、公众如何有效参与到执法当中,这些内容有所缺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认为,意见稿对于公众参与部分的规定比较少,“城管执法应当依托于社会组织和市民,如果没有企事业单位的理解、配合与支持,城管执法的线索从何而来?行政检查发现线索也存在规定不足的问题。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在管理主体上强调公众参与,推进多元主体共治。“城市治理主体应是多元的,不能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单打独斗,而要组织和动员广大社会力量,如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社区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管理相对人的组织等。创建良好治理环境,要找到最佳治理方案,最大限度调动管理相对人的积极性,以消除执法阻力。

  据《京华时报》、《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