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无人外人进院被咬伤 藏獒主人被判担责70%

22.11.2017  11:25

  年近七旬的许某称因事到蔡某家去,在院子里被散养的藏獒咬伤。

  蔡某则称家里当时没有人,许某的伤不是他家狗咬的。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认定许某的伤是蔡某家藏獒咬的,蔡某承担70%的责任,赔偿7878.28元。

   老汉被藏獒咬伤起诉藏獒主人

  2016年6月26日6时30分左右,年近七旬的许某因事到蔡某位于大连的家中,在通过第一道院门后,想要通过第二道院门时,被蔡某在院内散养的藏獒隔着第二道院门栅栏咬伤右手。

  许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费7690.95元。

  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许某因外伤致右手皮肤裂伤,行清创缝合术,外伤后共计七日需要加强营养治疗;外伤后需要陪护,陪护人数为一人,陪护时间共计为七日;外伤后总合理休治时间为十五日。由于蔡某未缴纳医疗费是否合理评定的司法鉴定费800元,所以对许某的医疗费用是否合理不予以评定。

  2017年6月,许某将蔡某起诉到法院,称其当时到蔡某家,是去索要货款。事发后,蔡某对此事不闻不问,他多次找蔡某协商赔偿事宜,蔡某都拒不承认,因此要求赔偿因人身伤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1254.68元。

   法院判藏獒主人担责70%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蔡某称,2016年6月26日早上,他们全家人都不在家,家里两道门都锁了,而且第二道门墙面上有安全告示“院内有狗严禁入内。”蔡某表示,他不清楚家里没人的时候,许某到他家去是什么意图。他认为许某的伤不是他家的狗咬的。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根据庭审中证人陈述及病史中许某本人陈述,蔡某虽否认许某伤情是自己饲养的狗造成,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许某主张的伤情是被蔡某饲养的狗造成的事实予以确认。许某伤情经司法鉴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等在内共计费用11254.68元。

  蔡某作为藏獒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熟知藏獒习性,采取如圈养等一切保证安全的措施。因蔡某将藏獒散养在院内,未尽到安全饲养和管理的义务致使许某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

  许某虽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在进入蔡某家第一道院门喊人无应答、忽视墙面安全警告的情况下贸然进入致使受伤,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综合本案,因许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蔡某应承担原告损失的70%为宜。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蔡某赔偿许某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78.28元。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汤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