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被撞身亡 因摩托车无证无牌担责一半

17.04.2018  14:31

  本报讯 外卖小哥骑电动自行车被撞身亡,本来大货车承担全部责任,但经鉴定,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摇身变成“摩托车”,交警认定外卖小哥无证无牌承担一半责任。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大货车按一半责任赔偿外卖小哥的损失70余万元,比按全责少赔70余万元。

  2017年9月25日18时05分左右,大货车司机张师傅由中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沐贵街路口右转弯时,将在中华路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的外卖小哥张安撞倒,当场车毁人亡。从事故现场来看,现场为“+”字路口,单向三排机动车道,一排非机动车道,有交通信号灯,依照交通规则,外卖小哥张安驾驶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而大货车司机张师傅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右转向,应当避让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的外卖小哥张安。从碰撞点来看,系大货车司机张师傅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追尾造成的事故发生。另外,通过现场监控录像看,大货车司机张师傅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右转向时还未开启右转向灯,也属于严重违章行为。据外卖小哥张安的弟弟张小安说,从发生事故的时间来看大货车司机张师傅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不允许在市内行驶。大家一致认为,这起交通事故大货车司机张师傅应当负全责。

  令大家没有想到的是,经交警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涉案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鉴定,结论为外卖小哥张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竟然是机动车,相当于他发生事故时驾驶着一辆摩托车,由于外卖小哥张安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经大连市公安局交警警察支队甘井子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外卖小哥张安的弟弟说,电动自行车未鉴定之前,交警队也无法认定其为机动车,大连市也没有强制电动自行车上牌的规定,况且即使市民要求为电动自行车上牌,交警部门也是拒绝的。认为交警的责任认定不公平,遂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向大连市公安局交警警察支队申请复议,要求认定大货车司机张师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今年2月20日,大连市交警警察支队作出大公交复字(2017)第1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认为事故发生时,外卖小哥张安驾驶无牌号的轻便两轮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有过错,对甘井子交警大队作出的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予以维持。

  外卖小哥张安有一对9岁的双胞胎儿子,还有年迈的父母,妻子还有病,只有张安一个劳动力,张安这一走,全家的生活陷入困难之中。依照大连市2017年的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38050×20)761000元,丧葬费(6037×6)362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两个孩子的抚养费(27119元×9年)244071元,两个父母的抚养费(27119元×11年)298309元,亲属处理后事误工费(38050÷365×3人×7天)2189.2元,亲属处理后事的交通费1000元,共计1442791.2元。据王金海律师介绍,由于交警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在赔偿比例方面,双方也是按50%划分。这样,在赔偿方面就会少得一半。

  大货车司机张师傅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近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21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货车司机张师傅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外卖小哥张安家的损失70余万元。如果按大货车司机张师傅承担全部责任来判决,少赔偿70余万元。

  外卖小哥张安的弟弟说,现在大连送外卖的和送快递的,都有电动自行车,一旦发生事故,也会认定为机动车,由于无牌无证,保险公司也不给电动自行车保险,发生事故后追究电动自行车的责任是不公平的。

  据王金海律师介绍,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四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所明确的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标准有:一、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二、具备可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装置;三、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超出上述标准,尽管电动自行车不烧汽油,但仍会被鉴定为机动车。

首席记者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