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夜间施工扰民每人获赔2000元

21.11.2016  19:40

  一年时间里,同一地点连续5次夜间违法施工,其间,环保部门多次对施工噪音进行监督性检测,并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受影响的多位居民将置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最终认定,噪音势必影响居民休息导致精神受到伤害,多位居民分别获得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某置业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获准建设沈阳市和平区望湖路育光巷9号附近迎湖园地块一项目,并将该工程分包给两个建筑公司,工程地址位于和平区望湖路小学对面。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和平分局于2014年8月20日出具的环境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表中“案件调查经过”一栏中记载:“2014年8月6日1时25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到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望湖路1号,由某置业公司开发的该地块一项目有夜间施工违法行为。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利用两台铲车,对基础土方进行清运施工作业。”

  环境监测站出具检查报告,对该项目6日1时20分至2时施工噪音进行监督性检测,检测结果为“厂界外1米处检测结果为72.9(Leq,等效连续噪音声级),距离居民窗前1米处检测结果为65.2(Leq)”。

  环保部门对某置业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整。

  此后一直到2015年7月11日,环保和平分局又先后接到群众举报,同一地点4次在夜间违法施工,每一次环保部门都对两家建筑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等。

  附近居民朱先生等多位居民向法院起诉,要求置业公司赔偿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万元;停止置业公司仍在进行的夜间噪音、灯光照射等扰民施工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个人应提供证据证明造成损失的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环保局行政卷宗,置业公司开发的项目在2014年和2015年施工期间确存在夜间施工噪声超标的情况,朱先生居住的9号楼与某置业公司施工地点之间的距离虽与7号楼与某置业公司施工地点之间的距离相对比较远,但7号楼与9号楼为平行方向相邻,而置业公司施工地点位于7号楼和9号楼的东北方向,结合环保局对施工噪音的检测值,置业公司夜间施工产生的噪音势必影响朱先生的休息导致精神受到伤害。

  考虑到朱先生居住地址、周围建筑情况及其与某置业公司施工现场的距离,以及置业公司施工期限、施工频率、噪声的强度和工地在冬季会停止施工的事实,一审酌情判定某置业公司赔偿朱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置业公司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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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截止到Sy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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