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环保局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0.10.2016  16:06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文从原来的66条增加到129条,内容上也基本对原有法条作出修改,加大了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了处罚上限。为规范全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市环保局及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每一条款明确了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处罚裁量标准以及并处措施,强化了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制约和监督。

  比如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依法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空间较大,有了具体裁量标准,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就必须依据企业项目类型、超标倍数、造成的社会影响等要素确定罚款额度,避免执法人员与企业之间搞权力寻租,使本应给予较高处罚数额却按照低线予以处罚现象发生,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同案不同罚,更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创造更加公平、正义、合理的环境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