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供热期将至 缴费或办停供 都要抓紧时间了

16.10.2017  16:54

  大连晚报记者刘蕴哲 实习生夏凯旋

  秋风萧瑟,草木摇落,一些市民开始筹划自家冬季取暖的事情,因为要在外地儿女家过冬或者有多处房产,想办理停供的市民为数不少。无论是想办停供,还是缴纳采暖费都要抓紧时间了。昨天,记者从市供热办获悉,从去年开始,采暖系统已分户想办停供的市民,10月25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即可,这比之前延长了5天。

  新建房屋两个采暖期不能办停供

  根据《大连市采暖用户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采暖系统已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于10月25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采暖系统未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于9月3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新建房屋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个供热用热期,在供热工程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用热。

  停供后各负其责,如出现损失有“说法

  按规定,暂停用热的房屋,用户应采取有效的保暖措施,因停供造成室内设施(比如自来水管、暖气片等)冻损的,由用户负责。供热单位应对用户的进户供、回水管采取隔离措施,因操作失误继续供热或系统水进入室内采暖设施造成用户损失扩大的,由供热单位负责。

  已分户的房屋办停热,不得收费

  未分户的房屋申请暂停用热,用户需一次性向供热单位交纳拆除、安装供热设施的材料、作业费用,费用为每处裸露立管80元(包括恢复用热费用),每户收费额最高不得超过400元。因室内装修影响停热施工的,由用户负责装修部分的拆除和恢复,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费用。已分户的房屋办理暂停用热,供热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停供措施,不得向用户收取开、关阀,材料,人工等费用。


(责任编辑:李丹一) 作者:刘蕴哲 夏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