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今起调整

01.01.2016  08:04

大连市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今起调整

300万元以下144~168m2住房契税省1%2016-01-01

  昨日,本报报道了《我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调整》一事。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此次我市主要是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进行了调整。 政策执行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根据2015年5月5日大连市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300万元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此次是将普通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由144m2调整到168m2,144m2至168m2的普通住房契税降低了1%。比如,中山区一套167m2的住房,总价290万,根据原政策规定,需要按照非普通住房缴纳契税,适用4%的税率,即290万*4%=11.6万元;根据新政策,该套住房为普通住房,适用3%的税率,即290万*3%=8.7万元,节省2.9万元税款。

  原有普通住房标准

  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款300万元以下(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新标准

  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68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款300万元以下(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个人买卖住房相关政策规定

  契税政策:

  目前,根据辽宁省契税政策规定,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税率共有四档:

  非普通住房:4%。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税率为3%。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唯一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以上政策适用于购买商品房和二手房)

  二手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将自有不足五年的房屋转让给他人,其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以转让房屋收入额减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转让住宅的收入,按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转让非住宅的收入,按2%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手房营业税政策:

  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