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未达到“国五”新车将不予上牌

08.03.2016  14:03

环保部、工信部1月14日发布《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

我市未达到“国五”新车将不予上牌

  昨天,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自今年4月1日起,我市新购置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重型柴油车(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不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上牌。

  2016年1月14日,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东部11省市(包括辽宁省)率先实施国五排放标准。市环保局昨日对此进行解读。

   实施时间

  自2016年4月1日起,我市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同时,停止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车辆。

   新车注册及外埠转入车辆

  自2016年4月1日起,新购置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重型柴油车(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不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污染物排放未达到本省执行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手续。”外埠转入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重型柴油车(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凡未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国五排放标准车型查询

  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可登录中国环境保护部网站(www.zhb.gov.cn)进行查询,具体车型目录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