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涨幅挂钩

07.12.2017  11:24

  为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日前,市政府网站发布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本市将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通知提出,要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逐步实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保障对象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联动机制以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并执行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政策。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根据《通知》,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的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全省范围联动机制启动时,大连市补助标准和时限不低于省定水平。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时,要在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联动机制启动后,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达6个月以上,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或失业保险标准之日起,停发本年度价格临时补贴。

  该《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本市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60号)同时废止。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 黄凤桐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黄凤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