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展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工作

17.03.2016  14:40


  为进一步推动大连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实现新发展,切实发挥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典型示范作用,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6年度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和对历年已被评为大连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复审工作。
  通知要求:一是复审和评选工作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统一组织、协调和部署,三方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各区市县(含先导区)、各行业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企业的复审和参评大连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推荐工作。二是各区市县先自行评选本地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条件和程序由区市县自行确定,评选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下达给本地区的大连市2016年度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指标户数。三是全市评选大连市2016年度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名额根据全市各区市县、各行业企业户数,以及劳动关系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安排。四是对历年已被评为大连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进行复审,符合评定条件的再次认定其资格,不符合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通知规定:复审和新评选的大连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劳动用工备案率达到100%。(二)职工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建立企业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签订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三)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签订了集体合同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