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日报】森林防火通告

31.03.2015  11:59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现就我市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及相关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每年10月15日至翌年的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春节前10天至元宵节后5天和3月15日至5月15日两个时间段为森林高火险期。
  全市范围内的林地及边缘100米以内范围为森林防火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AAA级以上风景林区及林区边缘300米以内范围;军事设施、油库、燃气库、化学品库等重要危险源,居民区、厂矿企业、公墓周边不足200米以内的连片林区以及林区边缘300米以内范围为森林高火险区。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野外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进入高火险区的要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监督管理,违反规定,将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予以经济和治安处罚,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市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大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