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看谁还敢售假 卖千部翻新机判十年

12.01.2016  14:42

  按原价买回家的新手机,用了两天发现里面竟然有别人的信息。上网一查,这部手机其实已经被别人使用了多年……昨日,大连多个法院公布制售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1 销售翻新手机获刑十年

  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崔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回收大量旧三星手机,通过购买新手机外壳、将手机软件刷成中文等手段,将旧手机更换新外壳和配件,重新包装后以正品手机进行销售,共出售翻新手机1100余部,非法销售金额193万余元,非法获利约165万元。崔某雇用郭某将手机软件刷成中文,帮助其销售手机,其中郭某参与非法销售金额156万余元。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崔某、郭某在制售产品过程中以次充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00万元;郭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万元。

   案例2 收购死牛马卖肉获刑7个月

  2012年春天,经吕某联系,隋某花2000元购进死马一匹,以2300元销售给他人。2013年7月,经吕某某联系,隋某花3200元购进死牛一头,屠宰后在当地销售。庄河市法院审理认为,隋某销售死因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的牲畜及肉类,吕某、吕某某明知隋某从事倒卖牲畜、肉类活动而向其介绍购买死因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的牲畜及肉类,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三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予以从轻处罚,判处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1000元;吕某、吕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3000元。

   案例3 经营卫生所卖67盒假药获刑

  2012年至2013年,张某在经营卫生所过程中,未按药品经营规范查验相关手续,从他人处购进标注为云南某医药公司生产的“肠炎宁丸”12盒、“前克列星”30盒、“头痛宁丸”25盒,并在当地销售牟利。经鉴定,上述药品外包装标注的批准文号为虚假批准文号,按假药论。庄河市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6000元。

   案例4 制售不合格化肥获刑

  2013年至2015年6月,刘某购进化肥原料并生产地瓜专用肥,其明知所生产的化肥不合格却将其卖给当地众多农户,非法销售额共计64740元。案发后,刘某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瓦房店市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35000元。

   案例5 商场专柜买假售假获刑

  从2012年9月起,任某、杨某二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许可,购买假冒恒源祥注册商标贴牌于男士服装,在大连市某商场恒源祥专柜销售。2013年11月,其销售的商品被公安机关扣押544件,经鉴定非法经营额18万余元。案发后二人赔偿恒源祥公司5万元。

  沙河口区法院审理认为,任某、杨某二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案发后二人对恒源祥公司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90100元。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