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离职后发现原单位少缴公积金

09.12.2015  16:45

  离职后才发现,在职期间,单位并没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昨天,大连住房公积金的微信订阅号上发布了一桩案例,该职工要求原单位补缴公积金。那么,既然离职了,原单位欠的公积金能追回来吗?

  一位市民通过网络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方面投诉称,其已从原单位离职,但其在职期间,单位没有按规定为其正常缴纳公积金,存在少缴行为。该市民要求原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方面通过调查核实,投诉职工与该单位确实签订了劳动合同,职工在职期间该单位存在少缴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对此,该单位回复,该职工在职期间由于工作失职给单位造成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单位开除了该职工,并没有追究其过失,该单位认为没有追究责任已经算是给予职工的“福利”。该单位还表示,如果职工弥补单位的经济损失,单位就会为其补缴公积金。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根据相关规定,该单位存在少缴职工的公积金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违反本规定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补缴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外,该单位与职工的纠纷属于经济纠纷,不能与公积金的缴纳混为一谈,更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经过执法人员多次讲解,该单位最终为职工补缴了住房公积金。

   不能将欠缴公积金与职工矛盾混为一谈

  市住房公积金方面在进行案例处理分析时认为,职工与单位存在矛盾的案件很多,比如由于钱财、物品、协议书等方面造成纠纷,单位以此为理由拒绝为职工办理补缴、转移、托管等公积金手续,正是该单位对公积金政策不了解。执法人员表示,单位欠缴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该行为与单位和职工的矛盾不能混为一谈。据了解,通过细心讲解,大多数案件都能协调解决。而如果个别单位不配合,可走执法程序,最后通过强制执行纠正其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