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警方推出17项40条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新举措

31.05.2018  11:32

  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5·19”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全市公安机关“爱大连爱公安爱岗位”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市公安局主动作为,研究推出一系列便民利民新举措,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所期所盼。

  记者了解到,此次市公安局推出的17项40条便民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开展群众和企业“办事难”专项整治的务实之举。我市警方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户籍、居住证办理和印章、犬类管理4方面业务,进一步下放受理审批权限、缩短办事时限、精简审核手续、停征工本费用,突出距离最近、时限最短、体验最优,打通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突出解决户籍管理难点问题,出台3个文件,对居民变更姓名出生日期、二手房交易后户内滞留户口迁移、国外出生但未取得外国国籍儿童回国落户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出台《大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疑难户口集体审核工作制度》,建立疑难户口依法规范审核机制,公正、快捷、高效解决群众疑难户口问题。

  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系列便民新举措,是全市公安机关践行“爱大连爱公安爱岗位”主题教育活动的具体体现。树立“爱大连”主人翁意识,以便民利民户籍政策“筑巢引凤”;树立“爱公安”忠诚职业理念,通过“展示最优窗口·树立岗位标兵”活动,教育引导广大民警根植“亲民、爱民、为民”理念,真正叫响“我的社区我负责”、“我的窗口请放心”;树立“爱岗位”核心价值观,组织全局窗口和社区民警开展专题培训,建立长效服务机制,确保人民群众满意安心。

   便民利民新举措具体内容

   户籍管理方面(即日起实施)

   一是下放受理审批权限

  (一)下放3类、4项审批权限

  1.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受理审批权限由区、市、县公安(分)局下放到派出所。

  2.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更正审批权限由区、市、县公安(分)局下放到派出所。

  3.居民添加曾用名办理权限由区、市、县公安(分)局下放到派出所。

  (二)下放2类、2项受理权限

  1.调整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审批权限,由各区、市、县公安(分)局受理审批调整为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各区、市、县公安(分)局审批办理。

  2.调整补入遗漏户口审批权限,由各区、市县公安(分)局受理审批调整为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各区、市、县公安(分)局审批办理。

   二是缩短办事时限

  (一)对3类、9项户口业务进一步缩短时限

  1.缩短补入遗漏户口办理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办理完结。

  2.缩短户口主项变更更正办理时限。姓名(未成年人除外)、出生日期、民族、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变更更正户口业务,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均缩短为5个工作日办理完结;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更正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办理完结;居民添加曾用名由原来10个工作日缩短为当场办理完结。

  3.国外出生儿童回国随父(母)落户,由原来3个工作日缩短为当场办理完结。

  (二)缩短身份证办理时限

  1.按照省厅统一部署,身份证缩短办证时限,速递证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城区9个工作日,农村11个工作日发证。普通证从原来的25个工作日缩短为19个工作日发证。

  2.临时居民身份证由省厅规定的24小时缩短为当日受理当日发证。

   三是精简审核手续

   精简3类、5项户口共取消手续11种

  1.精简本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手续,取消报到证(派遣证)或学校出具的未参加毕业分配证明;

  2.精简新生儿呈报出生手续,取消《落户通知单》;

  3.精简违反计生政策新生儿呈报出生手续,取消新生儿抚养权法院判决书或声明公证书、有抚养权方婚姻状况声明公证书、违反计生政策的个人声明、医院分娩病志等;

  4.精简居民更正出生日期手续,取消其他单位的旁证材料、大连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精简居民变更姓名手续,取消大连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四是停征工本费用

  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包括:

  1.未满16周岁申领

  2.年满16周岁申领

  3.港澳台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申领

  4.华侨回国定居申领

  5.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申领

  6.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6种情形。

   五是解决难点问题

  1.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民姓名出生日期变更更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居民变更更正姓名出生日期条件及流程,对于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名字理由正当的,原则上不限制次数。居民办理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出过国的、办理过《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并出过境的、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理由正当的准予变更名字;

  2.出台《关于明确二手房交易居民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解决二手房交易后户内滞留户口迁移问题;

  3.出台《关于重新规范国外出生儿童回国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外出生但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儿童,回国随父(母)落户依法予以办理。

   居住证管理方面

  (即日起实施)

  依据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63号令)第二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相关文件精神,市公安局经过认真研究,在不突破上位法的前提下,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居住证办理工作的通知》(大公治明发〔2018〕 89号)文件,对符合下列5种办理居住证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当场申办居住证:

  1.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能够提供半年以上社保证明的;

  2.在我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满半年的学生及其同住父母,能够提供就读证明的;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在连投资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满半年,能够提供营业执照的;

  4.在本市购房满半年,能够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或发票的;

  5.与本市户籍人口结婚满半年,能够提供结婚证的。

   印章管理方面

  (6月1日起实施)

  依据市公安局《关于改进和加强我市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将实施如下便民利民举措:

  1.公章刻制业审批权限,由市局下放至各区、(市)县公安机关;

  2.我市公章刻制企业不再实行总量控制,凡符合行业标准的,皆可申请加入本行业;

  3.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的审批时限从2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4.取消了公安机关对用章单位的公章刻制行政审批,实行公章刻制后置备案。我市公安机关将不再直接受理用章单位申刻材料的审验工作,受理的主体由公安机关变为有资质的公章刻制企业;

  5.公章刻制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我市不再实行划片刻制公章刻制规定。用章单位依据公章制作单位的服务质量及自身便利,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公章制作单位。公章制作单位完成印章制作时间缩短为1天以内。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安文元 孙颢源 崔红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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