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赴网约被拘禁5天十级伤残

06.02.2015  15:47

  

  一次QQ上的异性邀约,女孩没想到,竟是一段无法挽回的噩梦旅程。在进入男方提供的房间后,她被非法拘禁5天。

  在此期间,她多次遭人殴打,嘴被毛巾和胶带封住,手脚被捆绑。诊所医生多次上门为双眼乌青的女孩输液治疗。

  最终在一次外出时,满身是伤的她跑到一家商铺,经店主报警,逃出“魔窟”。

  在其代理律师的代理词中出现了一系列恐怖的残忍手段:“注射毒品、扒光衣服、捆绑手脚、不给饭吃、奸污、殴打、电棍……”

  在网友家被捂昏醒来后全身赤裸

  沈阳女孩徐娟1989年出生。经朋友孙丽介绍,徐娟通过qq认识了海城男子王某。

  2013年4月17日下午5时许,王某在qq上发起了邀请,让徐娟去海城玩两天,还告诉了徐娟一个电话号码,说这个人可以把她接到海城。

  徐娟打电话联系了孙丽,孙丽表示让徐娟先去,自己一个小时之后到。

  徐娟坐王某联系的一台私家车来到了海城,司机陈泉和王某一起将徐娟接到了王某的家里。但徐娟发现孙丽没来,便想立即离开,却遭到了王某和陈泉的反对。

  用徐娟自己的话说,“他俩开始打我,用手把我捂昏了,等我醒来之后发现我全身赤裸,嘴被人用毛巾和胶带封住,手脚也被绑住了。”

  女孩遍体鳞伤诊所医生三次上门

  徐娟还发现陈泉光着身子躺在自己身旁,见徐娟挣扎,两人又开始打她,并再一次用手把徐娟捂昏过去。

  不知过了多久,醒来的徐娟发现自己遍体鳞伤,而身边又多了一名女医生。

  在海城市碧源街开诊所的刘媛媛事后回忆,自己曾经三次去徐娟的住所给其挂点滴,“2013年4月20日上下午各一次,21日上午去了一次,住户告诉我是两口子打仗,伤者是一个看起来不到三十岁,较胖的女子,当时两个眼睛都被打青了。”

  在海城市碧源街做生意的吉林人李某证实,“2013年4月21日下午2时许,从对面楼里走出一个女的来到我们店里,进门后这个人说她被三个男的绑架了,我见她全身多处受伤,就帮助这个女的报警了。”

  私了遭拒被告人家中搜出白色晶体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非法拘禁徐娟,并持械将其打伤。

  不过,面对指控,被告人王某辩解称,“当时徐娟说胡话,我也听不懂,她当时精神不正常,她要跳楼。从早晨一直闹到晚上十点多钟才睡下,期间她从楼梯上滚下两回,还从床上掉下来七八次,我为了控制她跳楼,打了她几个嘴巴子,用胶布粘了她的嘴,还绑了她的手和脚,她身上的伤不是我打的。”

  事后,王某曾通过孙丽联系了徐娟的亲属,准备私了,但遭到拒绝。

  2013年4月21日,海城市公安局在被告人王某家中查获塑料装白色晶体4袋;4月25日,公安机关在抓捕被告人王某过程中,在其身上搜出白色晶体1袋。

  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白色晶体超过20克,其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女孩十级伤残被告人曾两次被判刑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娟多发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创伤性湿肺、代谢性酸中毒、急性肾功能不全、低蛋白血症综合分析鉴定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十级。

  徐娟伤后全身多发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多处肋骨骨折,损伤符合钝性作用所致。

  经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徐娟创伤后应激障碍,与刑事伤害案有直接因果关系。

  经查,被告人王某1968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1年被广东省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1年还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

  被告人数罪并罚一审判七年六个月

  海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十级伤残,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其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数罪并罚。

  另外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曾于2011年5月30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新罪,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对被告人王某关于系因阻止被害人的跳楼行为致使被害人受伤的辩解,法院认为,以危及他人生命为代价,实施所谓的挽救他人的解释,缺乏合理性、真实性。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娟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3万余元。

  被害人律师透露细节:注射毒品、扒光衣服、捆绑手脚

  一审判决后,徐娟及家人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理由是原审法院没有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诉人提出的精神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减少和影响量刑,申请对上诉人做精神伤残等级鉴定。

  徐娟的代理人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认为,被告人具有杀人的主观动机,认为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告人在拘禁徐娟的5天时间里,为了使徐娟能够顺从和不反抗被告人的侵害,被告人使用了包括注射毒品、扒光衣服、捆绑手脚、堵住嘴不让喊叫、不给饭吃、奸污、殴打、电棍等残忍手段对徐娟的人身进行蹂躏和摧残……”在代理词中,律师提及了更多细节,他表示,奸污等情节是徐娟自述,由于证据不足,法院未予认定。

  昨日,本报记者从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做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部分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首席记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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