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7.08.2016  20:06

      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失信者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该通知的核心内容是对失信供应商、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具体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失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行为的失信人员,不得聘用为评审专家,已聘用的及时解聘;采购人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等。此外,通知还明确了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行选定库外专家等情况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是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举措,对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改善营商环境、高效开展市场经济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

      上述负责人强调,在执行通知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明确查询渠道。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考虑到上述渠道尚未覆盖所有信用信息,通知还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根据实际需要引入其他信用信息。二是强调依法依规、合理使用。通知要求有关单位在使用信用信息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是否具有良好商业信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重大违法记录等情形进行甄别。三是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记者 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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