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女子带孩子玩蹦床受伤索赔17万

26.01.2018  10:51

  女子宋某带孩子到蹦床儿童乐园玩,自己受伤,起诉索赔17万余元损失。

  儿童乐园及其负责人称,大人应看护孩子,不应游乐,宋某本身存在过错,他们不应赔偿。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女子被认定自己担责50%,儿童乐园投保的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宋某4万余元,儿童乐园被判赔偿宋某2万余元,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女子带孩子玩蹦床受伤

  2017年2月,沈阳女子宋某在网上购买沈阳某蹦床儿童乐园门票,团购详情为“团购价格:99元4次;使用规则:适合4-45周岁人群,畅玩无限、孩子畅玩需要家长陪同……”。

  2月12日,宋某带其子前往该儿童乐园畅玩,宋某在玩耍过程中踩踏在蹦床斜面处受伤。

  事发后,宋某前往医院住院治疗22天,经诊断为三踝骨折。后经鉴定,宋某三踝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之后,宋某将儿童乐园及其负责人以及儿童乐园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7万余元。

  宋某认为,儿童乐园不具备蹦床这项体育运动的经营资质,超范围经营,且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教练带领大家做行业禁止的危险动作,向消费者提供的蹦床产品没有质监局及其下属单位颁发的合格证,没有按照行业习惯进行安全提示,事先未向其告知蹦床运动的危险性,未观看安全视频、未签署安全协议,未安排有资质的教练、保护指导、陪同。

   儿童乐园称女子自身有过错

  儿童乐园及其负责人辩称,99元4次,每次含一大一小,他们是儿童乐园,没有责任教大人运动,活动中大人是看护孩子,不是游乐。

  在宋某受伤之前,教练员对在场的儿童进行安全教育和示范,有视频为证。

  宋某在乐园中只能看护孩子不能进行演示,因此没有权利和义务对宋某受伤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宋某在该游乐场中只是负责孩子进入场内,不该在游乐场内擅自运动,该游乐设施是为儿童设计,大人如果擅自运动造成伤害,宋某存在不可否认的重大过错。而儿童乐园在门前贴提示,进场有专业人员为儿童培训,但没有为大人培训的义务,尽到了提示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女子和儿童乐园各担责一半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儿童乐园作为一个经营范围为室内娱乐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该向广大参与娱乐活动的顾客提供安全的娱乐场地、完善的娱乐设备及安全保障措施,现宋某在玩耍过程中受伤,儿童乐园虽称不应该在场所内玩耍而应该为看护孩子,但儿童乐园收取宋某门票,未明确告知宋某本人不可以玩耍。

  此外,儿童乐园应该在宋某入场前对其进行必要的教学及禁止危险动作的告知,现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宋某履行了上述的义务,所以应对宋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在玩耍过程中尽到谨慎义务,对于危险动作应该避免产生,现其在玩耍踩踏到斜面导致自己受伤,自身存在过错,应该对该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

  酌定宋某和儿童乐园对本次事故各承担50%的责任。儿童乐园在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虽然是儿童乐园经营者,但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万余元;蹦床儿童乐园赔偿宋某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余元,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汤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