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捡钱包 失主给酬金她却不愿还

22.01.2016  06:56

  “我可以给她酬金,只希望她把我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还回来,可即使这样她也不还。”1月18日下午,戴先生在黄河大街宁山路附近的一家银行汇款,将钱包落在ATM机上丢失。银行监控显示,捡走钱包的是一名中年女子。3天内,警察和戴先生分别联系该女子多次,可女子不承认自己捡了钱包。律师表示,捡钱拒还已经触犯刑法。

  监控看得清

  钱包被长发中年女子捡走

  33岁的戴先生已在沈阳生活了10年,几乎每个月都要到银行汇款。1月18日15时30分左右,戴先生像往常一样进入这家银行,可他的钱包却一“去”不返。

  “本来我想到窗口办汇款业务,但是人太多,我就去ATM机汇款。”离开银行后,戴先生很快发现自己将钱包落在了ATM机平台上。他立即返回银行,可钱包已经不见了,“这个过程不超过15分钟”。

  戴先生说,钱包里有1300多元钱、3张信用卡、5张储蓄卡和一张身份证。了解情况后,银行工作人员调取了银行内的监控录像,发现戴先生走后,有几位顾客到ATM机上办理业务,看不到谁拿走了钱包。

  第二天中午,银行调取ATM机的监控录像显示,一位中年女子拿了钱包,“看样子40多岁,长发。”该女子先将银行卡插入ATM机,然后发现了钱包,拿起钱包看了看后放下,又拿自己的钱盖在钱包上面,最后没有办理任何业务便退出了卡,拿走了钱包。

  沟通未奏效

  多次联系女子都碰壁

  “她虽然没有办业务,但ATM机已经读取了她银行卡的信息,银行掌握了她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等信息。”戴先生说,银行经理给该女子打电话说明情况,对方说信号不好。第二次再打电话,对方不承认捡到钱包,于是戴先生报了警。在等待警察的过程中,银行经理第三次打电话,对方不接。

  警察陪同戴先生来到该女子工作的饭店,饭店经理介绍说,该女子在后厨工作,跟很多同事借过钱。戴先生再次让经理转告,他可以付酬金。

  此后,戴先生多次拨打女子电话,总是关机。当晚,戴先生用他人电话成功打通了女子电话,可她还是不承认。第三天,戴先生两次打通女子电话。一次,对方说自己是盘锦的出租车司机,有人将电话落在她车上。另一次,对方说是该女子的“姐姐”,称“妹妹”去北京不回来了。

  昨日已是戴先生丢失钱包的第四天,说起之前的经历,戴先生有些哭笑不得。“我从没想到会遇上这样的事,都找到人了,可人家就是不还,给酬金都不还。”戴先生说,因为自己是外地户口,身份证只能回去补办,来回得两三天,“最近还要换驾照,还有几笔转账,都要用身份证,很麻烦。”

  律师有话说

  捡钱拒还可能触犯刑法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顾问、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李振革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捡拾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捡拾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此案中的情况正属于这一种。

  拒不交还,是指失主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捡拾者仍不予归还。触犯侵占罪,将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类事件不鲜见

  警察出马都好使

  2010年7月10日11时许,南塔某货运站司机宋师傅在驾驶室遗失挎包,里面装着3.7万元货款。监控录像显示被人力车夫小吕捡到。开始,小吕并不承认,最后在警察的劝说下,终于归还挎包和钱。

  2011年10月25日,苏家屯区蛇山子村的张某在324路上遗失7万元,这是20名村民打工3个月的工钱。民警调查发现,钱被一名中年女子捡走。民警找到该女子所在小区,先打电话联系该女子,经过劝说,女子归还7万元。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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