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同居生子后分手 女子被判返还4万彩礼

06.12.2016  16:05

  依照村里习俗办了婚礼,同居并生了孩子,这种情况分手,还要退彩礼吗?

  近日,法院宣判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女子被判返还4万元。

  沈阳男子小王和女子小朱是经媒人刘某介绍认识的,2013年,小王和小朱在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依照村里的习俗举办了婚礼,开始了同居生活。经媒人刘某手,小王分两次给小朱彩礼款合计140000元。两人同居期间生下一个女儿。不过,从今年5月开始,小王和小朱就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朱返还10万元的彩礼。一审庭审中,小朱未出庭应诉。

  一审法院认为,小王与小朱按照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但这种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婚约。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小王要求小朱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结合本案案情及当地习俗,一审法院判决,小朱返还小王彩礼40000元。

  判决后,小朱不服上诉,她辩称,同居期间14万元彩礼早已转化为共同财产并在抚养孩子过程中全部消费掉,尚欠2万元外债,判返还4万元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