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朋友喝酒起争执 拎酒瓶互殴

15.11.2017  11:24

  一对好朋友在喝酒过程中,因琐事发生冲突,用啤酒瓶子互相打。

  之后,其中一人死亡,家属索赔11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另一人被控故意伤害犯罪。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男子姜某因故意伤害(致死)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赔偿郑某家人的经济损失。

   好朋友喝酒吵架

  互相殴打后一人死亡

  男子郑某和姜某是一对好朋友,平时总在一起喝酒。

  2016年9月5日20时许,郑某打电话邀请姜某到他位于开原的暂住处喝酒。随后姜某购买6瓶啤酒后,来到郑某暂住处。

  后来二人在饮酒过程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用啤酒瓶互相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姜某将郑某打倒并骑跨在郑某身上,用啤酒瓶击打、用啤酒瓶碎片扎、用拳头击打郑某头、面部多下,造成郑某死亡。

  之后,姜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郑某为生前在醉酒状态下,头面部等身体多部位受到钝性暴力作用,至胃内返流堵塞呼吸道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死者家属索赔116万余元

  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2017年6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郑某的家人认为姜某的行为属间接故意杀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要求姜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16.5万元。

  姜某的代理人则称,姜某与郑某生活中关系很好,因喝酒喝多了,在被郑某骂了以后就生气打了他,并没有杀死郑某的故意,事发后非常后悔,愿意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定故意伤害(致死)

  男子获刑十三年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姜某犯罪后自动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

  姜某所实施的行为,是用拳头殴打、用啤酒瓶打、扎被害人头面部,根据法医鉴定可知,被害人的头面部伤虽较重,但不是直接死因,其死因是胃内返流堵塞呼吸道所致,并非殴打在致命部位直接造成,可见姜某是持有伤害的故意,却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同时姜某又在事发后电话报警,说明了其只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并实施了伤害行为,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非其所追求的目的,其也没有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被告人并不具备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也不具备放任死亡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姜某持械伤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手段残忍,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姜某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全部合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认定姜某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同时,姜某赔偿郑某家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729.00元。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汤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