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民委认真做好《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工作

15.03.2016  09:07

按照省民委《关于做好民族成份变更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民族发〔2016〕8号)要求,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工作由县区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受理。为使各县区(经济区)民族部门尽快了解和掌握这项业务,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3月8日上午,盘锦市民委组织各县区(经济区)民族部门相关同志对如何办理民族成份变更和登记工作进行了专门的业务培训。培训会上,市民委领导向参加培训的各县区(经济区)民族部门相关同志传达了省民委的8号文件,学习了国家民委、公安部颁发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对《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的每一条每一款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同时也回答了各县区(经济区)民族部门同志的提问。市民委还编制了“民族成份变更工作简要程序”和“民族成份变更情况登记表”,以备各县区(经济区)民族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使用和参考。针对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市民委领导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民委文件原文,吃透文件精神;二是固定专人办理此项业务;三是做好与当地公安部门的沟通与衔接;四是加强宣传,在办公场所张贴《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