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街头拒搭讪 遭陌生男子暴打

23.05.2016  16:35

  沈阳一位孕妇在商场门口等家人,一名陌生男子向她搭讪,她没有理睬,却遭到对方暴打,面部多发骨折,牙齿脱落。

  二人素不相识,男子为何下此狠手?经鉴定,该男子系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将孕妇打伤,判定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打孕妇提出8.6万余元的民事索赔,这起纠纷案一审判决,打人男子及其法定监护人(即妻子)被判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拒搭讪孕妇遭男子殴打

  法庭上,沈阳年轻女子张静含着眼泪,回忆了她在沈阳市浑南区金卡路一家商场门前,被陌生男子暴打的遭遇。她诉称,那是一天晚8时40分许,她在商场门前等候亲属,这时,一名陌生男子走过来向她搭讪。

  张静回忆,该男子询问她是否在等人,出于警觉,她并没有理睬。但因其没有予以理睬,该男子先是以言语攻击,接着又使用车辆号牌击打她的头部。

  当时,张静已经怀孕5个月,面对陌生男子的殴打,她很快被打倒了。家人发现后第一时间将她送往医院,经诊断,她颌面部外伤、颜面部多发骨折、双眼眶壁骨折。因为张静处于怀孕期间,无法采取全身麻痹手术,在治疗时遭了不少罪。

  伤人者鉴定为精神分裂症

  经司法鉴定,张静左侧眶下壁外侧壁骨折为轻伤一级,右侧眶外侧壁骨折、左侧颧骨骨折均为轻伤二级,面部皮肤裂伤、牙脱落等伤均为轻微伤。因其受伤时处于妊娠期,出院后又按医嘱休息1年,法院确认其误工407天。她向打人男子提出8.6万余元的民事索赔。

  与此同时,司法鉴定所评定,打人男子王强存在幻听、被害妄想、嫉妒妄想、关系妄想、情感平淡等精神病症,辅助检查提示存在幻觉,其临床表现符合精神分裂的诊断标准。

  被鉴定人王强与被害人张静素不相识,案发当时感觉被害人张静对自己有威胁并因此出现危害行为,认定其案发当时的行为受精神症状所致,其实性质的辨认及控制能力丧失,判定王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

  监护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王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将原告打伤,应对原告受伤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王强的妻子作为他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基本看护义务,应与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纠纷案在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强及其法定监护人(即妻子)被判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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