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孩心梗学校等家长3小时耽误送医判赔

29.05.2015  18:31

  “六一”儿童节将至,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主办、沈河区人民法院承办了一场“法制进校园活动”。法院发布了四起有关未成年人在学校或幼儿园遭遇人身侵权损害的案例。

  案例一:等家长3小时才送医学校赔30%

  8岁小学生明明(化名)在操场上活动,在没有和其他同学接触的情况下,忽然倒地。班主任老师赶紧将他扶起,校医对明明进行了喂水等简易处置,班主任老师立即通知了家长。可家长工作地点离学校很远,且手头还有很重要的工作,因此事发3小时后才赶到学校。孩子此时已出现了昏迷迹象,等家长来了,学校才把孩子送到医院。

  经检查,明明被诊断为急性心梗,病情为原发性。虽然经抢救保住了性命,但是也留下了后遗症。医生遗憾地说:“要是早送来就好了。”事后,因延误治疗,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未完工操场比赛被推伤学校赔40%

  沈阳一所小学举办运动会,五年级的亮亮(化名)报名比赛,被安排在新修的操场跑步。操场还在施工,没铺塑胶跑道,地上还有砖石。比赛时,后面的同学为了超过领跑的亮亮,一把将亮亮推倒。亮亮恰好摔在石头上,导致左臂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操场上的一部分处于施工状态,建筑材料亦未及时清理,很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判决推搡亮亮的同学承担60%赔偿责任,学校承担40%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原告7万余元。

  案例三:男孩踹倒破墙致骨折学校全责

  沈阳一所小学的男洗手间外有一面墙,墙很破,有许多裂缝。一日,六年级的男孩聪聪(化名)上完厕所后,闲着无聊,就对着这面墙踢来踢去。不料,墙倒了,还把聪聪砸成轻微骨折。

  聪聪家长认为,学校的墙没有及时修缮,才导致墙坍塌砸伤了孩子。为此,家长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学校承担全责,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万余元。

  案例四:站桌上玩摔断牙幼儿园赔1万元

  男孩强强(化名),3岁零10个月。一天,妈妈将他送到幼儿园后离开。由于入园时间较早,其他小朋友还没有来,老师就想陪强强做游戏,回办公室取玩具。这期间,强强独自等老师回来,站在教室的桌子上,从一张桌子跳到另一张桌子,以此为乐。当老师回到教室时,发现强强用手捂着嘴大哭,仔细一看,孩子的两颗门牙折断了。

  后来因索赔问题,家长将幼儿园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幼儿园同意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1万余元。

  说法儿童遭遇人身损害机构需举证无过错

  沈河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周大承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条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周大承举例解释,若孩子在幼儿园发生了人身损害,法律首先推定园方是有过错的。如果幼儿园不能举证证明其无过错,就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答疑:回家后才发现孩子有伤,

  幼儿园或学校担责吗?

  接孩子放学时,家长没发现异样;回家后,却发现孩子身上有伤痕。伤口是哪来的?一些家长会找到幼儿园或学校讨说法,老师们时常会面对这种“说不清”的尴尬。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审判长王洋表示,这类案件的关键是确定孩子的人身损害是在园内还是园外发生的,“根据发现受伤的时间、伤情诊断,来推断伤口在哪儿形成的可能性较大”。

  王洋举例说:“比如孩子头上撞了个包,像这种容易看见的伤,如果是在幼儿园或学校造成的,家长接孩子时就会发现。 ”

  而对于孩子身体隐蔽地方的伤,一般不会是家长造成的,“外地有一名家长在小孩腋下发现针眼,这种情况就推定有可能是在幼儿园发生的损害。这类案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幼儿园要举证证明其无过错,才能免责”。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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