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学生人身伤害事故14种情形学校或将担责

28.07.2015  11:43
      新华网南昌7月26日电(记者胡锦武)记者从江西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为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14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这14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包括: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安全和卫生标准;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或者其他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或者驾驶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此外,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意见稿还规定,包括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和学生自杀、自伤且与学校教育管理无关联等6种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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