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6岁娃骑玩具电动车撞人 孩妈被判赔2万余元

15.05.2017  07:51

  带着6岁的娃去广场玩,不料,娃娃骑玩具电动车时将旁人撞倒摔伤……

  随后,伤者被送往医院救治,期间住院一个多月,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2万余元。

  日前,法院发布判决结果显示,娃娃的监护人赔偿伤者2.4万余元。不少网友表示,家长一个不留意2万余元没了。

  2016年9月的一天晚8时许,张丽带着女儿苗苗在于洪区和谐广场玩,期间,苗苗驾驶玩具电动车玩耍,不料,苗苗在玩耍时将刘红撞到,随后,受伤的刘红直接被120急救车送到附近医院救治。

  刘红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右侧内踝、外踝骨折”。花费检查费及急救费用2000余元。

  刘红诉称,当时她在广场弯腰捡瓶子时,苗苗骑的大型电瓶车将她撞倒拖行5米,造成她身体受伤,她在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均为二级护理。住院32天花费医疗费1.9万余元、护理费3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交通费500元,苗苗的监护人垫付2020元。

  刘红还称,她体内遗留钢板需要进行二次手术,出院医嘱为:“定期复查,病变随诊。骨折愈合良好后需入院手术取出内固定物”。

  刘红认为,苗苗是未成年人,其母亲是法定的监护人,应当看护好自己的孩子,发生本次事故苗苗的母亲应当给予赔偿,而在她治疗期间,对方只支付了医疗费2000元,余下的医疗费对方拒绝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苗苗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2.6万余元,并支付二次手术费用。

  对此,苗苗的监护人张丽辩称:确实是9月10日发生的事,人是她们撞的,但是对方被撞倒后没有拖行5米,而且自己也给刘红垫付了2000多元,她不同意承担责任;电动车出租方是主要责任,现在电动车的出租方已经跑了,时隔四个月刘红进行起诉,她无钱赔偿对方。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苗苗将刘红撞伤,其作为侵权人,应对刘红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苗苗现年六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刘红主张的二次手术治疗费,因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告诉。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张丽赔偿刘红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2.4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 胡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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