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父亲放弃索赔要求“杀人偿命”

01.03.2017  15:42

  新闻回放:2015年3月28日,沈阳市浑南区李相镇后李相村,男童昊昊(化名,实际只有4岁)死在男子于某家中。昊昊是于某女友张红(化名)的孩子。医学司法鉴定显示,昊昊死前至少喝下78.5毫升的60度白酒,身体损伤九十余处。2016年9月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杀害昊昊的于某一审被判死缓,并被限制减刑。

  首次报道题目:《6岁男孩家中身亡生母和“继父”被警方控制》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孙笑天)2015年备受关注的4岁男童在母亲男友家中身亡案昨日迎来二审开庭。

  沈阳市中院一审对于某作出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判决后,昊昊的父亲唐先生不服判决,请求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但量刑不当,应对于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公诉人提出5点抗诉意见

  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的刑事抗诉书从五方面给出抗诉意见。

  第一,被告人于某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证据证明案发时于某强迫年仅4周岁的被害人喝下至少78.5毫升60度白酒,并用台球杆、拳脚殴打被害人的头面部、躯干、四肢等处,造成被害人全身损伤九十余处。被告人于某对幼儿施暴,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且案发后为掩盖罪行将作案工具台球杆及被害人所穿衣物予以焚毁,并阻止被害人母亲张红报警。

  第二,于某没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且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

  第三,于某到案后,拒不供认基本犯罪事实,辩称被害人自行喝下高度白酒,被害人死亡后果系自己失手造成的,没有认罪、悔罪表现。

  第四,本案没有达成民事和解,没有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第五,法院以“本案系在被告人与被害人母子同居期间发生,有别于社会上其他故意杀人案件”作为对被告人于某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的理由。经审查认为,本案虽系被告人与被害人母子同居期间发生,但被害人作为年仅4岁的幼儿没有能力选择或拒绝这种同居状态,并且被害人母子与被告人并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因此该判决理由不当。

  公诉机关认为,应对于某作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庭审中,作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的昊昊父亲唐先生,临时决定放弃民事赔偿请求,要求“杀人偿命。”

  被告人否认灌酒、阻止报警

  在法庭质证环节,对于公诉人提出的一些问题,被告人于某以“记不清了”回答。在最后陈述环节,于某强调两点,一是自己没有逼迫昊昊喝酒,二是自己没有阻止张红报警,并表示对于孩子的死亡,自己很后悔,对昊昊亲属表示歉意。

  于某辩护人意见为,于某有自首情节,应维持原判。

  该案未当庭宣判。

  -孩子父亲

  如果输了就继续上诉

  记者:怎么看庭审中于某所说的话?

  唐先生:他这就是狡辩了,避重就轻。

  记者:为放弃民事赔偿索赔?

  唐先生:人都没了,要钱也没有用了。他们家也肯定不会赔的。

  记者:觉得案子结果会是什么样?

  唐先生:现在我也不好说。如果输了,我就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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