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出台改进投递员职业保障工作迎来政策利好

24.12.2018  16:01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辽宁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沈阳市安委办转发并要求安委会成员单位反馈意见。 

  《办法》提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要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含实习生),并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具体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70万元;对未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赔偿保险额度在保险合同中约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提高责任保险限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风险分类监管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各市、县应当在安全生产相关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单位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 

  《办法》的出台,为落实国家邮政局2018年更贴近民生7件实事中改善投递员(快递员)工作环境提供了政策利好:一是有效转移了邮政、快递企业的责任风险,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二是保证民事赔偿责任得以兑现,确保投递员(快递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经济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三是有利于邮政、快递企业的防灾防损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四是有利于提高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效率,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下一步,沈阳市局将与沈阳市快递协会共同推进《办法》在沈落地,推动完善投递员(快递员)职业保障,争取早日让全市邮政业从业者共享改革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