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25.12.2014  11:18
      安徽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日前出炉,从低保、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等方面入手,加快推进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新出台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按照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准确核实申请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情况,把好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和监督等关口;落实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确保低保对象认定准确,坚决杜绝“人情保”、“错保”,以及“拆(并)户保”等问题。

 

  医疗救助制度实行城乡统筹。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各种保险支付后,仍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合参保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

 

  与此同时,我省各地将按要求对各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制定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俭学的具体救助政策。我省将进一步健全覆盖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就业救助方面,我省将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就业救助对象可参加其户籍所在地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组织实施的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可按规定享受适当的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