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军事立法体制机制提高立法质量

19.07.2017  12:22

          编者按 

          今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法制日报从今天开始,推出“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专栏,大力宣传人民军队在党的领导下走过的光辉历程、建立的丰功伟绩,大力宣传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大力宣传拥政爱民、拥军优属、军政军民团结的生动事迹,大力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军队开启强军兴军新征程的伟大实践和辉煌成就。 

  法制网记者 陈丽平 特约记者 张建田

  军事立法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基础性工作。推进强军事业、建设强大军队,离不开军事立法的引领和推动。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军事立法体制机制在革弊鼎新中不断健全,新颁发的军事法律、法规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明显增强。

   健全完善军事立法体制机制  

  党的十八大之前,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军事立法工作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规体系逐步形成。

  但是,受原军队领导指挥体制和部门利益立法等因素影响,军事立法存在着立法数量多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为此,习主席对军事立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用强军目标审视和引领军事立法,提高军事法规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操作性。”“科学完善的军事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是提高军事法规制度质量的重要保证。要完善立法机制,规范立法权限,加强立法顶层设计,把立法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按照习主席的重要指示精神,我国军事法制建设在强军兴军的征程上扬起风帆、砥砺前行,“解决了一些多年来一直想解决但一直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其中两项修改内容对健全军事立法体制、推动军事立法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明确了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立法的权限,从法律层面上,对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联合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活动予以确认,解决了长期以来在制定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方面,中央军委和国务院立法权限不清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推动军事立法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水平奠定了法律基础。二是首次确认了武警部队的立法主体地位,有利于促进武警部队法治建设,推动军事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协调统一。

  2016年11月1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出台,这是军队新的领导指挥体制变化之后,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修订颁布的第一部国防建设领域的行政法规。修订后的《条例》涵盖了无线电频率管理、台站管理、发射设备管理以及无线电涉外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完善了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制度,减少并规范了无线电行政审批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利用“伪基站”等开展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惩戒力度,为推动无线电管理各项工作,促进无线电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规制度保障。

  2017年5月,中央军委发布《军事立法工作条例》,针对长期以来军事立法存在的权限不够清晰、程序不够明确、备案审查和适用解释等制度不够具体、军事规范性文件管理缺失等问题,从维护军委主席负责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出发,重新界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立法权限,着眼优化完善军事立法制度、创新发展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制约军事立法工作的相关矛盾和问题,以加强和规范军事立法工作入手,力求其调整范围能够涵盖军事立法工作的各个方面,为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军事立法体制预留空间,为依法、有序开展军事立法工作提供了依据。

  该条例根据军队领导体制的新变动,对各级、各部门军事立法的权限重新进行了明确:中央军委具有军事法规的立法权,同时可以与国务院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战区、军兵种可以根据法律、军事法规、中央军委的决定和命令,制定适用于本战区、本军兵种的军事规章;军委机关部门对业务方面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有权制定军事规范性文件;经中央军委批准,军委机关部门可以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立法更加注重针对性规范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军事立法更加注重针对性、规范性和可行性。

  2013年9月7日,习主席签署命令发布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条令》分为总则、警备司令部职责和工作制度、警备工作人员和警备纠察分队、维护军容风纪、维护军车运行秩序和交通安全、维护军队形象和外出军人合法权益、执行临时警戒勤务、警备临时看管、奖励与处分、附则等10章87条,并附13个附录。

  与1997年10月7日发布的警备条令9章98条相比较,新《条令》立法体例结构和内容都有新的变化,规范重点更加明确。如围绕加强军队作风纪律建设,针对外出军人、军车管理的新情况,进一步厘清了警备工作的职能定位和主要任务,充实了警备司令部的职责和工作制度,完善了警备执勤的组织实施程序和方法要求,适应了国家和军队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使之符合加强和改进警备工作的客观需要,具有较强的指导性。

  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决定将该法律由原来的8章37条调整为8章53条,修改38处,新增16条另17款,如规定了除执行紧急任务外,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明确了军队执勤人员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内容,还区分治安处罚、刑事处罚、行政处分、民事赔偿等领域,充实了法律责任条款,新增了专门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相关条款等,大大提高法律的执行力。

   注重与国家相关法律相衔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军事立法更加注重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融合、相衔接。近些年来,在国家出台的立法项目中,更加注重军事立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军民融合立法特色更加鲜明。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恐怖主义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该法许多条款不仅直接规范了军队和武警的职权范围,而且将国家和军队的法规制度有机地衔接起来。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国防交通法,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国防军事方面的法律,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的第一部深入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重要法律。它的公布实施有利于促进交通领域军民深度发展,提高国防交通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能力,更好地服务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

   加快清理军队党内法规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军队党内法规制度清理工作也取得新成效。

  2014年4月25日,经习主席批准,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5月1日,原总政治部发布《总政治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两个《决定》对中央军委和原总政治部、军委纪委197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制定的361件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审核,废止55件,宣布失效34件,其余272件继续有效,其中18件将作出修改。

  同年12月,经习主席批准,中央军委再次发布《关于再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与此同时,原总政治部发布《总政治部关于再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据此,纳入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阶段清理范围内的,由中央军委、原总政治部和原军委纪委制定的379件文件中,123件被废止,183件宣布失效,68件继续有效。第二阶段清理新中国成立至1977年以及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制定的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两部《决定》的发布,标志着中央军委和原总政治部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按时全部完成,为妥善处理军队党内法规与军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衔接,确保军事法规体系内部的一致性,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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