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定收藏品定金惹纠纷商家同意退还超额定金

05.01.2015  22:01

96128热线:沈阳市民刘女士反映,她在钱币收藏公司定购一套价值9800元的人民币连体钞,交付3300元定金,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购买,她向收藏公司索要定金遭拒。

本报记者 华商响网记者 赵威核实报道:“一套连体钞卖9800元,钱币收藏公司收了我3300元定金,现在我不想买了,定金能要回吗?”

据刘女士介绍,2014年9月26日,她在皇姑区崇山西路附近的中瑞钱币收藏品公司定购了一套人民币连体钞,连体钞价值9800元左右,她交付3300元定金后,收藏品公司工作人员为其开具了定金收据。

市民投诉:预定连体钞交付定金难退回

刘女士称,交付定金后,因为家中有急事需要用钱,她无法按原计划购买人民币连体钞,事后,她多次找到收藏品公司,要求收藏品公司退还3300元定金,均遭到对方的拒绝。

刘女士认为,自己事出有因无法在收藏品公司购买连体钞,由于商品尚未到她手中,收藏品公司没有损失,因此应该退还3300元定金,如果拒绝退换,收藏品公司则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记者核实:收藏品公司承认多收定金

针对刘女士的投诉,中瑞钱币收藏品公司李姓负责人表示,企业内部有明确规定,产品一经售出不能退换,在定金凭证上也注明了有关定金交纳后不能退还的条款。

“定金相当于一个合约,既然双方约定了,互相都要承担一定责任。”李姓负责人表示。

采访中,消费者刘女士对于收藏品公司收取的定金额度也提出了质疑。对此,李姓负责人解释称,消费者刘女士定购的连体钞价格为9800元,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公司向消费者收取的定金额度确实超出了规定额度,对于超出标准额度的费用,公司同意向消费者退回。

但对于李姓负责人给出的上述处理方案,刘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她仍要求收藏品公司退还全部定金。

律师说法:消费者违约难返还全部定金

本报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瑛表示,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金瑛认为,依据上述规定,如果商家不履行合同约定,消费者可要求商家双倍返还定金,但如果是消费者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则无权要求商家返还定金。本案中,如果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能履行约定购买商品,那么消费者向商家索要全部定金存在难题,需要双方进行协商。

金瑛同时表示,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如果商家收取的定金超出标准额的20%,超出20%的部分无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对于超出部分,可视为刘女士给付商家的预付款,商家应当返还。

金瑛提醒消费者,“定金”与“订金”有区别,有些在定金收据中使用的“订金”字样的,不能适用有关“定金”的法律法规的条款,在日常使用到“定金”字样的,一定要按照法律中的“定金”的规范使用合同的文字,以免因用错文字而错过了法律赋予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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