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进行时

26.04.2019  21:10

      继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后,我省又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授权范围内的顶格进行落实,即对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定额标准按照最高限额执行。

      前一阶段,国家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对现行支持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延续,提高了税费减免额度,同时,继续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优惠限额标准。国家文件下发后,省财政厅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开展工作,与省直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拟定了我省的具体落实方案,提出了按照国家最高限额落实的意见,并形成了专题报告,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经省政府同意,4月9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45号),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支持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税标准按照顶格执行,有力支持我省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的开展。政策具体内容包括: 在支持创业方面, 我省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在促进就业方面, 我省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对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按每人每年9000元给予税收减免,对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的企业,按每人每年7800元给予税收减免。

      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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