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布153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清单之外行政审批机关不得增设中介服务事项

22.08.2018  10:01

  8月21日,从省政府获悉,《关于公布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下发,将《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这是全国首个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涵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事项对应的中介服务事项。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等。本次公布的《清单》,涉及省、市、县三级114项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153项中介服务事项,其中,《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涉及省直部门73项行政许可事项的99项中介服务事项。8月底前,各市、县(市、区)政府依据《清单》,结合市设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机构职责情况,还将发布市、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清单》中,对应中介服务事项,同时列明了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具体办事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和层级、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等。例如,在行政审批事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中,列明具体事项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核发、变更、换领,中介服务事项为出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安全评价报告,行政审批事项项目审批部门和层级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设定依据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中介服务机构为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清单》将18项“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服务”和30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文件、报告、方案等,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等两类情形同时纳入事项管理,统一向社会公示。

  《通知》要求,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凡未纳入《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市、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通知》还提出,依照相应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除经批准同意的外,各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