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审理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司法解释

02.08.2016  21:06

  法制网北京8月2日讯 记者刘子阳 为明确海域司法管辖法律适用,维护我国领土主权、海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分别就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与法律适用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这两个司法解释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规定一明确,我国管辖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国公民或组织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公海从事捕捞等作业的,也适用规定一。

  规定一明确,因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管辖该海域的海事法院、事故船舶最先到达地的海事法院、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在公海等我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由事故船舶最先到达地、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事故船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的,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规定二明确了偷越国(边)境,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属于“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即经驱赶拒不离开的;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等。

  规定二明确,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海洋、公安、海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等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管辖权是国家司法权的主要内容。人民法院将对我国管辖海域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海洋综合管理职能,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我国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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