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加坡家庭课税制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21.10.2016  14:34

  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制融合了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优点,既有利于及时监控税源,又符合量能课税的原则,可以较好地解决个人所得税税负横向不公平的问题,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本文介绍了新加坡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制的主要内容、征管制度和征管保障体系,并结合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提出了推进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若干建议。
  新加坡 个人所得税 家庭课税制 改革
  家庭课税制是指以家庭为单位,将夫妻共同所得联合申报纳税的一种税收制度。家庭课税制以家庭所得为税基,在基本扣除的基础上,区分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不同情况,确定其他单项扣除。家庭课税制能够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减轻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目前,除印度、日本、中国未采取家庭课税制外,绝大多数国家均已经实行家庭课税制。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新加坡家庭课税制,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供借鉴。
  一、新加坡的家庭课税制
  (一)新加坡家庭课税制的主要内容
  家庭因素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一般有四种方式。最常见的是费用扣除方式,其次是对未成年子女、配偶、父母规定一定限额的税收宽免,此外还有税收退还和家庭成员未使用的扣除相互结转制度。新加坡的家庭课税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费用扣除。新加坡的法定扣除有17项之多,其中与家庭有关的主要有:一是婚姻扣除,包括配偶扣除以及配偶残疾扣除。其中,配偶扣除主要是针对年所得不超过4 000 新元的配偶,每年允许扣除2 000 新元;配偶残疾扣除,是针对身体或精神不健全而无行为能力的配偶,每年允许扣除3 500新元。二是养育子女的费用扣除。新加坡不仅人口少,而且其人口老龄化问题也日益严重。为了鼓励生育,新加坡在税收上对生育给予了优厚的费用扣除优惠。2009 年以后每个子女可扣除4 000 新元。
  抚养残疾子女的,每个子女每年扣除5 500新元。此外,新加坡对赡养父母、祖父母、残疾兄弟姐妹等与家庭相关的7 个方面给予费用扣除的优惠政策。
  2.税收退还。新加坡所得税法设置了家庭子女给予退税的规定。2004 年之后对家庭出生或收养的第二个子女,给予10 000 新元的退税;第三、第四个子女给予每人20 000新元的退税。2008年1月1 日之后对家庭出生或收养的第一个子女,给予5 000 新元的退税;若当年税收不足实现退税的部分允许向后结转扣除。
  3.资本抵扣额和损失在配偶间的向前结转。新加坡所得税法规定居住在一起的配偶可以相互转让合格扣除,受让方可在上一年度评税所得中扣除。
  (二)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
  新加坡采取自行申报的征收方式。纳税人以个人或家庭为申报单位,在每年的4月15日之前,将前一年的各项收入如实填入《税务申报登记表》中,并及时呈报国内税务局。国内税务局基于纳税人呈报的《税务申报登记表》进行逻辑审核和第三方数据交换审核后发出评税通知书,列明应课税所得额及由此计算的应纳税额。若纳税人对评税有异议,可通过异议诉讼程序解决。
  (三)新加坡的税收征管保障体系
  1.立法保障信息获取。新加坡建立了完备的政府间信息交换系统并通过国会立法保障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新加坡税法明确规定,银行、房主等均有义务向国内税务局报告其所知的相关人涉税信息;主审官深入调查的权利包括:自由进出纳税人办公场所和住所,免费获取任何相关记录,要求获得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要求获得任何第三方信息等。
  2. 纳税人档案管理电子化。国内税务局对每一个纳税人建立了档案和全国通用的纳税人代码(Singpass/IRAS PIN 码)。纳税人代码与公积金缴纳、退休辅助计划、银行开户、保险等代码相统一,便于数据的共享利用。国内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税务申报登记表》发放评税通知书后,纳税人可通过国内税务局网站“我的账户”查询使用其电子档案。
  3. 分类管理提高纳税遵从。国内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申报和缴纳税款的记录,将纳税人按遵从度分为A、B、C 三个等级,对不同遵从等级采取有差别的措施。新加坡还通过立法赋予国内税务局若干途径追缴税款:(1)从纳税人银行账户扣款;(2)雇主扣除制;(3)出售和变卖纳税人财产;(4)申请破产诉讼和清算等。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
  (一)基本情况
  1. 缺乏健全的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居民个人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我国目前财产和证券等实名制度仍不完善,无法有效掌握个人财产的流动情况,财产隐性化问题较严重。这使得与家庭课税制密切相关的信息要么被隐匿,要么散落在各个主管部门。而部门之间由于数据格式不一致、信息化程度高低不一、沟通不畅,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掌握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
  2. 尚未建立社会信用评价和监督体系。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社会信用评价体系,虽有中国人民银行、工商等部门已尝试建立局部信用体系,但其评价结果未得到广泛的应用。信用欠佳者违反信用的成本很低,并没有受到相应的限制和制约,公众的信用意识和诚信程度距离完全依赖纳税人自主申报家庭收入等情况还有一定差距。因此,我国亟需建立社会信用评价系统,提高公民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3. 公民自行申报意识尚待培养。目前我国采取“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方式,主要征管对象为支付人(即扣缴义务人)。2007 年起,我国已经针对高收入人群(年收入12 万元以上)实行自行申报,逐步培养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意识,但不申报、不实申报的情况还较严重。
  (二)税收征管情况
  1.自然人直接管理方式发展不平衡。受税制和征管模式的影响,我国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税源的征管多采取间接管理方式。虽有部分地区推行了全员全额管理、自然人股权低平价管理,积累了一些直接管理的经验,但全国发展并不平衡,有些地方尚未建立高收入自然人数据库,甚至无法实现全员全额申报管理。
  2.纳税人识别码全国尚不通用。建立完备的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来源和涉税信息进行搜集整理,从而建立起纳税人数据库,实现数据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共享,就需要有唯一的、全国通用的纳税人识别码。目前我国在立法层面已经确定依托纳税人身份证号码编制全国通用的纳税人识别码,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受制于全员全额管理水平、征管模式、信息化水平等因素,各地纳税人识别码的使用情况不一,数据无法完全实现共享。
  3.缺乏有效的配套体系。税务系统本身征管数据的全国集中将通过“金税三期”系统逐步实现,但与自然人直接管理休戚相关的外部配套措施,比如,金融系统对自然人现金的管理,房管、国土、工商、证券等部门对数据的共享和协作保障等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若干建议
  (一)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
  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统一的标准扣除,不能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削弱了个人所得税调节再分配的功能。因此,我国应在完善费用扣除标准方面,科学设计住房、赡养老人、抚养子女、自我教育等单项扣除标准,并借鉴新加坡经验,将费用扣除与基本国策、政府弘扬的公理良俗相结合。
  (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健全信息交换机制
  从新加坡税收征管经验看,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是提高征管质效的基础。因此,我们建议在立法层面明确第三方信息共享和交换的机制和相关部门的法定义务,构建实时共享的信息网络,方便税务机关全面掌握纳税人收入和财产信息。
  (三)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纳税遵从
  当面对众多的自然人纳税人时,税务机关的人力资源、信息资源、技术资源会面临严峻的考验,传统的管户管事方式无法满足需要,依靠第三方数据的风险管理必将是自然人直接管理的必由之路。
  因此,我们建议借鉴新加坡经验,对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按遵从度进行分类管理,提高征管质效。
  (四)借助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培养纳税人诚信自主申报意识
  《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旨在建立一个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的体系。将纳税人的不申报、虚假申报等偷逃税信息、税务处罚记录在其纳税信用档案中,定期向社会公开,并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与就业、贷款、出入境等相关联,提高其税收违法成本,属于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组成部分,有助于培养纳税人诚信自主申报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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