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11家旅行社因导游差等遭投诉

31.07.2015  13:37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陈沫报道

  昨日,沈阳市旅游局发布第二季度旅游投诉与市场检查情况通报,11家旅行社、11个旅游地区被投诉。其中,导游服务质量和行程变更成为游客投诉的主要原因。

  沈阳市旅游局二季度共受理有效旅游投诉案件19件123人次,其中国内旅游投诉9件67人次、出境旅游投诉10件56人次。投诉地区分别为:美国、日本、欧洲、泰国、柬埔寨、华东五市、大连、成都、云南、张家界、丹东。投诉理赔金额共计19330元,其中国内旅游理赔金额为12930元、出境旅游理赔金额为6400元。投诉案件已结14件,正在处理5件。

  投诉的主要原因包括:1.领队、导游服务质量问题;2.合同约定的行程变更问题;3.降低服务标准问题;4.航班延误所产生的纠纷;5.意外事件产生的纠纷;6.个人签证原因不能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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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到这些情况需游客自行担责

  沈阳市旅游局工作人员表示,有些情况需游客自行承担责任,希望引起游客注意。

  A旅游局出行提示无强制性因此退团需协商赔偿

  案例:吴女士报名参加6月12日S旅行社韩国5日游产品,但恰巧韩国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持续扩散,引发吴女士的担忧,欲取消行程,但旅行社告知如果取消行程吴女士需承担违约责任,吴女士认为国家旅游局已对此事进行提示,且取消行程不是主观故意,因此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出行提示以提醒和协商解决为主,并不具有强制性,游客出行与否仍需自行决定并对此负责。游客因取消或变更已预订旅游产品所造成的损失,只能通过与旅行社、保险公司及航空公司联系,根据合同约定协商处理。

  B旅行社尽到告知和救助义务自由活动受伤自行担责

  案例:游客A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合同,参加6月19日-21日省内海岛三日游,在20日下午自由活动期间,A女士由于游玩不当受伤,导游第一时间把她送到医院,同时报告旅行社并联系保险公司。A女士身体恢复后,找到旅行社要求赔偿。

  提示:《旅游法》第70条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伤、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按照此项规定,旅行社如果已经履行了相关注意义务,就不应承担责任,比如事前的安全告知义务,包括行程前的书面告知、导游领队在行程中的口头告知、旅行社和导游领队提供救助的联系方式、接到求助后导游领队赶往现场救援等。只要旅行社和导游领队能够如此操作,就不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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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旅游局发布暑期旅游提示

  切勿将出境旅游押金转入个人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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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醒外出旅游者关注旅游途中风险,比如尽量不要上车后再付出游款、签约合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2.暑期天气复杂多变,是泥石流、冰雹、洪涝等灾害天气多发季节,旅游者在选择出行路线时应提前了解或向旅游经营者询问旅游目的地自然气候、天气状况,遇不可抗力应协商分担费用。

  3.参加漂流、潜水等高风险旅游项目,要选择资证齐全的经营单位,听从工作人员安排,配合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到海边观景要特别注意风浪。

  4.暑期天气炎热,食物易腐败变质,外出旅游易发生中暑、食物中毒等突发状况,注意饮食安全。

  5.出境旅游的,与旅行社协商,采用非现金形式提供出境旅游担保,如果一定要现金担保,要采用银行参与、旅游者和旅行社三方共管的形式,切勿将出境旅游押金转入个人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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