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对典型环境违法行为提出“刚性”要求

16.06.2015  10:34

  本报讯 记者顾小夏报道 今年年底前,全省将开展全面环境保护排查,掌握辖区所有排污单位、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影响、建设环评及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等情况,并建立污染源档案。

  近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典型环境违法行为提出刚性要求,同时从今年起对全省30%以上的市和5%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

  根据《通知》要求,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一并予以追责。

  同时,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绿色信贷限制,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等。

  此外,《通知》还要求,破除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 此外,《通知》还要求,破除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年底前,全省各市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全面排查,对辖内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情况,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等情况进行彻底排查,并建立污染源档案。

  除了对污染企业实施严格处罚,环保部门对执法者也提出要求。对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自今年起,省、市环保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省环保厅每年要对全省30%以上的市和5%以上的县(市、区),市环保局每年要对本市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督查和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