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企业将自制的产品用于对外捐赠,是否需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09.02.2015  15:3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将自制的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的价格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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