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02.12.2016  18:41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经淼报道 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省政府近日召开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等。

  关于联合惩戒,将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实施。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要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同时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此前在2016年3月,辽宁开始实行“失信企业被进行联合惩戒,在投融资、出入境、招投标等工作中被限制或禁入”。省政府发布的《“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曾规定,省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核查失信企业记录,对失信企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实施市场禁入。有关机关和组织对其依法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其行为,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向社会公开披露。

  省级和市级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失信企业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数据交换平台上传和更新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因失信企业改正失信行为等被移出失信企业名单的,作出移出决定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数据交换平台上传更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