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沈阳将执行整合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制度

26.09.2019  10:36

明年起沈阳将执行整合

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制度

下月起集中参保 缴费标准将统一

  为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2020年1月1日起,沈阳市将执行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今年10月起集中参保。届时,将对覆盖范围、筹资标准、保障待遇等方面进行统一,保障城乡居民医保权益相等。

  9月25日,沈阳日报与沈阳市政务公开办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到了沈阳市医疗保障局、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聚焦“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整合政策,详细解读具体变化、缴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覆盖范围 筹资标准 保障待遇等实现城乡统一

  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整合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同时,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成年及未成年居民(包括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整合后城乡居民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缴费标准为全日制在校学生170元;其他居民360元。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贫困群体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继续按规定给予补助。稳定住院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医保起付线、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对统筹区域内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促进分级诊疗。

  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院整合

  沈阳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施动态调整。推进医保目录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对于整合前已在新农合普遍实施,整合后未列入基本医保目录且无法替代的个别保障项目,为确保制度公平和社会稳定,经省级医保、财政等部门确认后,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药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并在2019年底前按协议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信息系统接入和服务协议签订等工作。

  集中参保时间为下月10日至12月20日

  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12月20日。2020年1-8月办理中断缴费人员的补缴及符合条件的新参保业务。未按规定在集中参保时间内参保缴费的中断缴费人员,在1-8月份期间参保缴费后,按照规定设立待遇等待期,不能即时享受医保待遇。提醒广大参保居民按时参保缴费,以免影响享受医保待遇。

  普通居民及本市户籍残疾人应在户籍或常住社区(村)办理参保手续;低保对象包括: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特困人员和孤儿,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办理参保手续;优抚人员由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参保手续;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校组织参保。本市户籍普通居民续保居民医保人员无需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可以直接通过已经开通的各种缴费渠道缴纳居民医保费。


(责任编辑:冯庆洋) 作者: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