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将督导考核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

10.10.2017  13:48

      今后,财政部每年都将就管理制度情况、工作机制情况等组织实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督导考核。同时,根据考核结果,财政部将对综合得分较低或某些方面问题突出的省份,以现场检查、约谈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导。

  为督导地方加快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实现2018年建成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的目标,财政部近日下发《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明确,以前一年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为考核年度,财政部将重点督导考核七个方面的内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运作机制、工作互动机制、信息报告机制和违规问题处理机制的建立情况;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或模块)建设情况和功能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和对下级财政部门动态监控工作的督查情况;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并纳入动态监控范围的省级预算单位数量情况、纳入动态监控范围的资金类型情况、预警规则的研究制定情况,以及动态监控岗位的设置情况;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并开展动态监控工作的地市和县区的数量情况;自评报告的内容完整性和报送及时性等情况。

  督导考核采取省级自查评价和财政部复核审定两个步骤。考核结束后,财政部按考核得分高低排序,向省级财政部门通报考核结果。

  办法指出,省级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督导考核办法。对于财政部工作人员在督导考核过程中存在违反工作原则、程序等问题,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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