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需明确标示身份

08.11.2016  14:37

  11月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将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问题作为重点列入条款中。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食品采购记录

  保留至保质期满后6个月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进行批发销售的,应当建立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相关记录、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批发销售食品的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小作坊禁产乳制品等

  包装上应标示“小作坊食品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酒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此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配料表、规格、净含量、小作坊名称、许可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生产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小作坊,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