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点威胁捆绑近3小时“讨债”犯非法拘禁罪获刑

12.09.2016  12:43

  面包车停在路边,5人守候在车里。当目标出现之后,被人强行推到面包车里,并戴上头套拉走,黄胶带将手脚捆绑……

  电影情节般的镜头突然在沈阳街头上演。

  最终幸运的是被捆绑的人跳车逃生,此时已经被非法拘禁两小时四十五分钟。

  当“讨债”的人悉数落网之后,发现其中的主犯竟是一名退休的民警。

  52岁的王某某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沈阳市公安局退休民警。

  以“徐林(化名)欠其债务”为由,王某某找到了周亮帮助索要,随后周亮以该理由找到孙鹏、郑某某(已死亡)、赵某某(另案处理)帮助。

  2015年7月22日早上7点左右,王某某、周亮、孙鹏事先来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镇一家KTV附近踩点。

  次日早8时左右,五个人又来到了距这家KTV50米处王某某开来的辽ARV×××面包车上,当被害人徐林骑自行车来到KTV西侧马路往北约100米处时,周亮、孙鹏下车强行将徐林推到面包车上,并带上头套拉走。

  当车行驶到沈阳市于洪区和谐广场后,又用黄色胶带将徐林的手脚捆绑。随后孙鹏、郑某某、赵某某下车离开。

  不过,当王某某独自驾车拉着徐林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兴华街六马路与七马路之间,徐林跳车逃离。而此时,距离徐林被非法限制已经两小时四十五分。

  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半个月后,周亮、孙鹏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周亮、孙鹏采取威胁、捆绑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亮、孙鹏在犯罪过程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三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绑架罪、抢劫罪。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在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并未提出勒索财物的不法要求,亦不具有采用暴力和威胁手段占有被害人手机的非法目的。

  徐林提出要求三被告人赔偿其歌厅停业损失35万元,因原告人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存在上述损失,法院没有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周亮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孙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驳回附带民事原告徐林的诉讼请求。徐林上诉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为化名)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 杨帆

截至上月沈阳市营商办解决企业诉求200件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截止到Syd.Com.Cn
小区消防通道画上停车位 警方取缔
  沈阳市和平区集贤街38号刚刚引进新物业,Sy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