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聘就业困难人员可获社保和工资“补贴”

13.10.2015  07:55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韩冰)沈阳市对用人单位招聘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企业负担部分的补贴。不仅如此,还按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这是10月1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的。

  目前,沈阳市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认定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

  为了保障这些就业困难人员的生活,沈阳市对他们给予了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社保补贴参照沈阳市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办法执行,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其中养老保险补贴比例为:沈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即统筹部分给予补贴;8%部分由个人承担。个人可选择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60%作为缴费基数。医疗保险补贴比例为:沈阳市社会平均工资的5.6%,即住院统筹部分给予补贴。

  此外,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沈阳市将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1300元(三县一市为1050元),岗位和社保补贴按沈阳市最低工资和缴费标准执行,社保补贴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公共就业服务岗位大学生予以生育保险补贴。基本养老、失业保险是以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基本医疗保险是以社会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计算缴费标准。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保险由本人承担。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即: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5周岁及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简称“4555”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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