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局对盘锦骨科医院使用过期麻醉药品行为施以重处

21.09.2015  16:49

麻醉药品既是医疗机构诊疗服务中的常用药品,同时也是国家规定实施特殊管理的药品。麻醉药品一旦管理使用不当,将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盘锦市局近日查处了一起医疗机构使用过期麻醉药品案件。

涉案医院为盘锦骨科医院。今年8月初,盘锦市局执法人员在例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院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盐酸氢吗啡酮”注射液。这种药品即是医疗手术中使用的麻醉药品。经查,盘锦骨科医院于2014年8月购进50支盐酸氢吗啡酮注射液,有效期至2015年3月。截止案发,该医院已经使用了25支。其中,有13支是在有效期内使用的,有12支则是在药品超过有效期以后使用的。

盐酸氢吗啡酮注射液属国家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三款三项规定:药品超过有效期的,按劣药论处。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注射剂药品属于假药、劣药的应当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盘锦市局依法对涉案医院做出了没收剩余过期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和从重处罚的处理。在下一步工作中将重点加大对涉案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在全市范围内不定期开展特殊药品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查处。